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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已启动

2012-05-23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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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称,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将在今年启动,这意味着医保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相关政策也已经出台,人社部表示,群众负担较重的病中将加大保障投入,进一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确保民众能真正享有医保。

人社部昨天表示,今年将在全国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这意味着,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城镇非从业群体门诊就医可报销,一般诊疗费用均纳入医保。

据悉,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但未经转诊在非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

多发病将重点保障

截至目前,包括北京在内的部分地区已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统筹。昨天,人社部公布《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表示,今年,将普遍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

人社部表示,对居民医保的门诊统筹,将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

对于具体标准,人社部称应由各地合理确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不过,原则上规定凡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累计门诊医疗费较高的部分,可以适当提高支付比例。

据悉,门诊统筹所需资金由居民医保基金解决。

未经基层转诊不报销

按照人社部规定,对于在非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如果没有经过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原则上将不予支付。

对于首诊基层医疗机构的确定,将综合考虑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参保居民意愿、是否与上级医院建立协作关系等因素。一般一年一定,参保人只能选择一家。

人社部同时提出,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特殊治疗,应鼓励患者在门诊就医。各地可以针对这些特殊治疗和手术的特点,单独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人社部表示,应将一般诊疗费全额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

【简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7年,国务院决定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作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辅助性手段,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其中包括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此前,居民医保政策以大病统筹即“保大病”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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