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出台《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实行阶段性降低,同时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不低于1年支付水平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率;在全省范围内,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2%降为1%;各统筹地区在解决老工伤问题、调整过低的补偿标准、留有必要的风险储备金后,基金结余仍可支付1年以上2年以内规模的可适当降低费率,基金可支付3年以上的,下调幅度可更大一些;各统筹地区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不低于1年支付水平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根据通知规定,这些社会保险费率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可同步下调,也可下调其中一项或几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保持不变,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同时,福建省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可同时缓缴,也可部分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从申请缓缴受理之日起不计收滞纳金。
另外,福建省还要求,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稳定岗位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给予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福建省表示,相关政策调整旨在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局势稳定,目前全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均有一定结余,可以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