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医疗卫生技术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根据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宁劳社发〔2007〕130号,以下简称“130号文件”)和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按照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原则,经组织专家对《关于在全区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69号)中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服务加收项目和近年来医疗机构新增物价备案诊疗服务项目进行筛选和论证,同意将部分诊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相关事项有:
一、将“胆囊切除术(经腹腔镜)加收”等15个诊疗服务加收项目、“伽马刀治疗”新增物价备案诊疗服务项目、 “运动疗法”等9个治疗性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详见附件),并按照 “1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关于加强我区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软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件”)的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医保软件相关数据进行调整后,下发各统筹地区。
三、此次新增的各类诊疗项目从2011年8月1日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
四、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新旧项目数据切换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承担软件开发的公司要根据自治区及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服务需求,按照“35号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医疗保险软件的调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