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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养老社会保险金制度”可以试试

2012-02-23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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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陕西步长集团总裁赵超提议,就业子女每月拿出工资的3%,存入父母的养老保险金账户,所有权归父母,可在其退休时随时取用。这一制度被称为“子女养老社会保险金制度”。

赵超代表:建议设立“子女养老社会保险金制度”

该制度简单易行,是对我国养老模式从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过程中的有益探索和尝试。目前,在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家庭养老的模式还占支配地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这种养老模式逐渐式微,其保障作用也越来越低。可以说,“养儿不防老”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与之相关的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备,国家还没有足够的财力把所有的老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在这种背景下,让子女拿出收入的一小部分(每月工资的3%)作为养老费用,在没有增加自己负担的同时,对弥补政府养老金不足、解决父母生活无保障问题具有十分明显的功效。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劳动能力的丧失,再加上没有社保,老人几乎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只能靠子女的接济。一旦子女拒绝接济,老人们的生活顷刻就会陷入困境。因此,预先强制子女为父母留“养老费”的办法,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条件下,客观上就扮演了“过渡人”的角色。

子女为父母预先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也使“孝”这一传统文化因子以制度形式得以延续和发展。孝顺父母既是子女应该履行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但是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以及相关法律的空白,当下“孝”这一传统美德却在有些地方发生了变异,一些子女把赡养父母看成负担,拒绝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当前在广大农村地区,很多父母仍然把为儿子娶媳妇当成自己的义务,为了让孩子成家,他们甚至舍得把一辈子的血汗钱都花光。但一些成家后的子女忘了“饮水思源”,不懂得感恩,反而以为这一切都是父母应该做的,也是他们应该得的。如果以制度的形式,强制子女为父母预先缴纳养老金,既是对当前子女和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失范的约束,从而实现权利义务的对等,又是对尽孝方式的创新,从而使传统文化中的“孝”这一因子在现代社会的土壤中发芽、生根。子女养老社会保险金制度如果得以出台,也会促使人们对“孝”进行重新认识,从而使传统文化得以发扬光大。即使我国将来完全实现了社会养老,仍可保留这一模式。

现阶段,我国正在迈进老龄化社会。但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还远未完成,农村人口还占大多数。老年人问题已经不再局限于某个家庭或者某个地区,而变成了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在我国深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大力保障民生之际,“子女养老社会保险金制度”的提出,对广大亟需养老保障的老人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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