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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调整

2012-03-0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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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费用的增高,原先的医疗保险金额已经不能满足民众的需求,对此洛阳政府决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由4万元提高至6万元。

7月2日上午,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洪昌主持召开2010年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额将进一步提高。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由4万元提高至6万元。

另外,新政策还将调整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并提高支付限额。目前一般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原三个缴费标准(30元、60元、90元)调整为一个缴费标准,执行最低标准,即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各类学生(包括高等院校、中专、技校、民办学校及中小学校在校生)及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0元维持不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纳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最高支付限额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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