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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上限增至5.9万

2012-02-23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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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已于本月15日起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作出调整,昆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上限增至5.9万。

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4.9万元的基础上,提高到5.9万元;二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降低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8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20元、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三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降低为550元,患两种以上“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3000元。

据悉,今年昆明市的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是按照新医改三年目标任务的要求,在对我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测算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作出的。降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将进一步提高我市医保基金的使用水平和使用效率,提升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整体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给参保人带来更多的就医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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