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1日发布《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提高天津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380元调整为42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340元调整为380元。
调整后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分别为:2007年7月1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228元调整为252元;生育补助费按照失业人员生育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营业执照的自谋职业人员,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以2007年7月1日为界,7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按新标准计发,对已办理一次性领取的不再补发;享受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申领剩余失业保险金,以2007年7月1日为界,7月1日以后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按新标准计发,对已办理一次性领取的不再补发。
据介绍,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并促进他们尽快实现就业是失业保险制度的两个基本职能,本次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除抵消一部分物价变动因素外,同时将探索建立一种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随着物价指数变动的科学联动机制。市劳动保障部门特别强调,本次待遇标准调整政策出台后,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要保障政策及时落实到位,让失业人员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