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政府通过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修订版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作出了四处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是将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的原则最新修订为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意味着,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开始脱钩。
■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脱钩
新公布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是在1999年9月14日市政府第38号令发布的基础上修改的。最大的修改之处在于失业保险的确定原则。原《规定》中,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单向挂钩,失业保险金的五档标准分别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并随其调整而调整。而近年来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逐年提高,失业保险金也在同比例“水涨船高”,这种福利化的倾向显然不利于促进再就业。基于此,新《规定》修改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及调整,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制定。
实际上,从近日刚刚公布的、7月1日起开始上调的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具体数值已经可以看出两者的脱钩。目前,现行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30元,上调90元;五档失业保险金分别仅上调30元,最高档月发放标准为531元。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330元。
■失业基金支出范围扩大
据悉,修改后的规定还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除了之前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之外,还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新纳入支出范畴。原《规定》中列入支出范围的“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也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项目。”
■申领手续期限放宽
新《规定》还将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期限放宽,由40日调整为60日,以方便失业人员的手续办理。据了解,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应当在回京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