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的《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了解到,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将被纳入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则将被纳入报销范围。
《意见》还提出,按照中西药并重原则,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鼓励使用中药。
此外,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并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