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新的《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将于5月15日起施行,2004年8月发布的旧《办法》同时废止。
据悉,新《办法》将覆盖面扩大到所有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从而增加了含农民工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等,这些就业不稳定的人员今后都可参加失业保险。新《办法》更加注重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此前,只能是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失业后,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作为生活费一次性发给失业农民工,数额在数十元至几百元之间,失业农民工没有享受到与城镇失业者同工同酬的待遇;新《办法》规定农民工自己可缴纳失业保险费,从而可在失业时享受与城镇失业者相同待遇。新《办法》调整了失业金发放标准。此前,哈尔滨市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失业金;新《办法》规定失业金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最低保障20%之间,浮动范围约200元左右,既有助于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又可促进再就业。新《办法》还规定,失业者在失业半年内,应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无求职意愿,将被停发失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