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开始,我省农民工只需缴纳1%的保险金,即可享受到失业保险的相关扶持,领取生活补助了。
将从9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调整的范围有了进一步的扩大,今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可享受失业保险。在保险金发放手续以及异地转迁上都有了进一步的简化,女性失业人员还可享受生育补助金。
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由现阶段实际执行中的一个月按照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40%的标准发放,提高到按60%的标准发放。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许定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6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而缴纳了失业保险的人员在失业当天即可申请领取相关保险金,职工可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持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职工缴费凭证和身份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单证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