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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保缴费率适当下降

2012-04-28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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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通知》明确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养老保险费率不得擅自降低。

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采取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通知》的实施,有望为我省企业和职工减轻负担约150亿元。 

调整原则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分别控制在原费率的10%和5%左右,但应保证两项基金当期结余率都不低于15%;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下调幅度不高于30%,并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当期结余率在25%左右。2008年当期结余率低于25%的地区可暂不下调;失业保险按照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适当降低,幅度根据不同统筹区分别确定,广州、深圳、珠海、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佛山等市最低为1%,汕头、韶关、河源、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等市最低为2%,其余当期基金收不抵支的市暂不降低。 

根据测算,2009年在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方面,我省将减轻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费负担达124.9亿元。 

另外,根据《通知》要求,广东省还将对困难企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根据测算,《通知》的实施总体上可为我省企业和职工减轻负担约150亿元,受惠职工将达190万人,意味着将稳住了190万个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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