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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筑业民工有大病保险

2012-02-2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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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南大学教学医疗综合大楼工地施工的建筑民工拿到了象征参保的市民卡,标志着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的管理意见的改革。

根据《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建筑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按工程总造价的3.3%。或工程总造价中人工成本的2.2%计缴,其中大病医疗互助保险费占10%。建筑业农民工个人不另行缴费。

根据相关规定,民工保障范围包括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参照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执行。门诊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参保农民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基金和农民工个人按比例支付。

1. 住院待遇。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9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3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最低不低于15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85%、90%。

2. 门诊大病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75%。

3. 门诊待遇。按照“累加支付”的原则,起付标准为300元,300元以上至8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8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4. 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的医疗费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15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80%。

此外,参保的建筑业农民工应持《南京市民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建筑业农民工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首诊、转诊制。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的,抢救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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