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1998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部分积累模式。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支出,而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或大额医疗费用支出。个人账户资金归参保个人使用,不得提取现金。参保患者在定点服务单位就医、购药时,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个人账户费用结算的功能。
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转发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扩大了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个人账户除用于门诊、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及到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外,还可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部分。
珠海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扩大使用范围意味着,今后参保人患病住院个人所掏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及个人自付部分,在社会保障卡上的个人账户足额的情况下,可在医院直接刷卡支付了。将来,个人账户还有可能用于支付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未成年人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的参保费用,以及为家庭成员支付住院起付标准及自付部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