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至今12年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昨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为社会领域的标志性立法,该法将结束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缺乏统一法律的现状。
草案规定了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待遇内容等,以确保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草案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社保基金情况定期公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受国务院委托向常委会作了草案的说明。为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草案强化了保费征收的强制性,田成平介绍,对于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从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
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草案还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田成平说,这一规定旨在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挪用社保基金将追刑责
草案对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草案规定,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挪用社保基金的,草案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被挪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指出,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