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社会福利机构内的“三无”人员和部分优抚对象将可免费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这里说的“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扶养人和赡养人等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对象,他们将统一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免缴个人应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由户籍地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财政补助由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此外,符合《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也可享受免费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政策。
按原来有关规定,在就业年龄段内七至十级的残疾军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加战争或参加核试验的退役军人等其他优抚对象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财政补助100元。现在,以上各类型中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由政府买单。
而此前,只有低保人员、生活困难人员和重残人员才可享受免费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