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可按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但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按照上述规定缴纳社保费的,可按照《关于对非正规就业从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社保费补贴。该通知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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