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社会保险法公布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原劳动保障部1999年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
与老办法相比,在征收险种上,草案将原来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险种;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发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规定。
按照规定,社保经办机构于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催告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义务和相关法律后果。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将要求该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以及担保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置方式。对于那些既不交钱,又没有东西可供担保的,员工也不用担心,社保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次的草案还增加了法律责任的内容,用人单位如果出现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未按时足额缴费等情况将要承担法律责任。除了将被责令限期改正之外,还将被处以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