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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医疗保险实现全国统筹

2012-05-20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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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通过经历了漫长繁杂的过程,最后终于新鲜出炉,本法对于养老方面的规定强调全国统筹,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要实现跨省跨地区的转移,并且社保征收机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对关系跨地区但是逾期未缴足的人员进行追缴。

10月28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该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般的法律案三审通过,这部法律案三年四审,说明这部法律涉及问题重大、复杂,需要反复研究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

社保体系覆盖城乡,“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社会保险覆盖面比较窄,统筹层次比较低,社会保障水平不高,如何解决?

该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据该法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参加该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保险待遇。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该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信春鹰说,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成就”。

此外,该法还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该条款给越来越多到中国就业的外籍人士以国民待遇。

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问题,一直为各方关注。依据该法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大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逐步实行’有没有具体的时间表?”胡晓义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从很早之前,我们就开始为这件事情做准备。首先,要实现省级统筹,到去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眼下,全国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还有27个单位正在接受评估。在此基础上,我们会研究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

养老、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江苏人郁灵燕在江苏缴了13年的养老保险。2008年,她到上海工作。2009年起,她在上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金。“我在江苏省的缴费离最低缴费年限只差2年,由于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跨省转移接续,那就意味着必须在上海再连续缴15年,而在江苏缴的13年就作废了,可是人生能有几个13年啊!”

在草案审议期间,这个问题也引起了委员们的关注。马启智委员说:“工作单位调动以后,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要相应转移,不要中断。这个单位交了,到了新的单位还应当累计计算。”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据此,郁灵燕可以在江苏缴满15年的保险费,也可以转入上海累计计算,当她退休时,可以在一个地方按月领取分段计算的养老保险金。

对医疗保险的异地结算,该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第三十二条则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单位拒缴工伤保险,将被追偿

草案征集意见期间,一位56岁的环卫工人反映,他所工作的某市环卫局一直没有和他订立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2008年10月,他在工作时不慎受伤,在养伤期间,该环卫局将其开除,“去了劳动仲裁,认为我已超过55岁,不受理申请。又去了劳动工伤鉴定科,也说超过55岁没法做工伤鉴定,现在生活无着落,干了16年算是白干了。”

对此,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该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追偿”的具体内容――社保征收机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逾期未缴纳或补足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保费的决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的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对未足额缴纳社保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保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保费。

此外,草案四审稿新增的“信息保密”条款得以保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如果泄露,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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