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用造口袋从2011年12月26日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用造口袋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标准定为2000元。最高支付标准以下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持卡参保人员门诊用造口袋,需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医疗证明,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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