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可能无法通过工伤保险来补偿了,劳动者不妨事先在日常生活中自己投保商业的意外险、意外医疗保险。
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出台,则有可能让我们今后看病稍微便宜些,获得更高比例的药费报销。
2009年8月15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5年后的首次修改公开征求意见结束。
8月18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9部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
工伤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这两个基本保险,与我们老百姓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甚至可以算是联系最为密切的社会基本保障之一,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出台,对我们有会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呢?
记者采访了多名社会保障方面研究的专家学者、行政执法和司法界人士,为大家更为细致地解读一下这两个法例的重大变化及影响。
上下班途中被车撞不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当天,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再被认定为工伤的改动,马上引起了公众热议,有人支持,更有人反对。
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从2004年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保留了此项规定。
但此次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这一条款,并说明了删除这一规定的五点理由,提出这一条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重叠,原来没有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范围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上下班途中不等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如果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更为简便、可行。
既然上下班出车祸不算工伤,上班族该如何覆盖上班路途中的风险呢?
有些市民可能会说,虽然不算工伤了,撞伤了到医院救治,社保总该管吧?但大家需要注意,医保不负责涉及第三方责任的意外医疗。
那么,上下班途中被车撞,交强险或车主投保的商业车险,总可以起作用吧?交通事故肯定涉及第三方责任,因此一旦出车祸,撞伤人的一方首先应该负责救治。但这里可能出现两个问题,第一,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只有交强险,没有商业第三方责任险。交强险最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是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2000元,如果事故严重,显然不能解决问题。第二,肇事车辆是非机动车辆,如电动车、自行车,那也无法通过车险获得理赔,而且在国内很少有个人购买责任保险。
为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自身就要重视保险。比如,为了应付上下班途中的意外,更为了保障每天24小时的平安,我们最好能购买意外险这样的基本险种。
同时需要提醒大家,在日常投保时,我们知道选择意外险,但很多时候会忽略意外医疗保险。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事件的确时有发生,但更多时候意外会导致我们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而非致命、致残性的,那样的情况下意外医疗更能发挥“用武之地”。
在日常投保时,我们可以多留个心眼,看看自己所投的意外险是否为已经含有意外医疗保障的综合意外险,还是需要自己另外附加投保一份意外医疗险,才能享受到比较全面、有效的意外伤害保障。
如果是购买了那种卡折式的意外险,有的包括意外医疗,有的不包括,通常意外险名称上有“综合”两字的,一般都包括意外医疗,投保时可以特别留意一下。
从投入成本上看,一年期的综合意外险也很便宜。通常一年缴费230元,就可有10万元的意外身故、全残保障,及1万元的意外医疗保障。
另外,重疾险和意外门急诊保险对上下班出车祸的相应风险也可覆盖。比如,由于车祸将人撞成了植物人,重疾险要赔,意外险也要赔。一般来讲,各公司销售的针对个人的健康险通常不包括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只管住院,而团体健康险有些产品能报销普通或意外的门急诊费用。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算工伤
此次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的这两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对此,法制办解释说,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应当尽可能缩小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与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将因这两种行为导致的事故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为了解决部分地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过低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修改草案还设计了两种方案供公众提出意见。第一种方案为,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月平均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种方案为,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至60个月提高到60个月至80个月。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未涉及这一问题,只是统一规定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这两个部分的修改对自己是非常有利的。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全部纳入医保
此次出台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两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
8月18日已经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以下简称《药物目录·基层部分》),自2009年9月21日起实行。
改革目标为,2009年中国每个省份要在30%的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此次《药物目录·基层部分》涵盖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三部分,化学药占据了205种,中成药为102种。进入化学药、生物制品基本用药目录的品种多为大品种的普药。
但早期认为会列入基本用药目录的抗肿瘤药“全军覆没”,无一进入基本用药目录。分析师认为,这可能与抗肿瘤药价格普遍高昂有关,国家出于控制医药费用的考虑,暂时未将抗肿瘤药列入。分析人士认为,尚未发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他部分)》则将涵盖中高端药品。
此次《实施意见》还明确指出,将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关于这一点,有民众提出,以后除了基本药物,其他的药医保是不是不能报销了,是不是这个基本药物的目录就是以后医保的报销目录?
国家卫生部药政司司长郑宏回答说,基本药物有很多目标,一个核心的目标是保证公平可及。通俗地说,就是说这个药品目录是能够保证在我们最边远的地区,哪怕是西藏的阿里地区,也能够有能力配备使用。
但也正因如此,这个药物目录不可能太大,而我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目录应该是一个相对比较大一些的目录,换句话说基本药物目录是将来医疗保险报销目录里面的一个部分。患者在医生的建议下,在优先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基础上,如果根据诊疗的需要,需要使用医疗保险目录里面的非基本药物,也同样可以得到报销。
如此,将来老百姓看病时,所用药物不在基本药物里面,但是在参保目录中,还是可以得到报销。只是报销的比例不一样,基本药物报得最多,其它药物的报销比例可能就稍微低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