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能转统筹基金不能划转

2012-02-2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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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文公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时,建立个人账户的,账户余额将全部划转。

昨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文公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明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可全部转移。
同时,规定指出,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也应按照规定,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规定中并未对医保转移接续时缴费年限如何进行合并计算做出明示。

账户

个人账户含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

据了解,与基本养老保险中单位缴费全额纳入统筹基金不同,基本医疗保险中单位缴费将按一定比例部分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纳入统筹基金。因此,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两部分组成。此外,养老保险转移时统筹基金将按60%的比例划转,但医保转移时统筹基金部分仍不能划转。

程序

几类参保人员划转程序

新农合参合人员:其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农合,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凭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农合。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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