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解决重点人群的养老保障问题,着力提高保障水平
一是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政策实施问题,扩大实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范围。二是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通过制度建立基本保障,加快建立逐步积累制度。首先鼓励其参加所在城市的城镇养老保险,最好能够参加所在城市的养老保险;另外,也鼓励参加本地的农村养老保险。三是解决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建立灵活的保险方式。四是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在征地环节一次性建立基本保障,融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四)推进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
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要突破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瓶颈制约,必须实行积极的社会保障政策,将制度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建立基本制度框架体系,并先行将处于城镇化边缘的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和有条件的地方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制定积极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推进新型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试点。一是在指导方针上应采用基本制度统一,但不同地区分类指导的原则,支持各地因地制宜的发展创新和探索。要加强引导和服务,帮助基层解决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遇到的各种矛盾。二是推进管理和技术的创新与突破。加强信息化建设,研制可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将“金保工程”延伸到县、乡和有条件的村,为农民社 会保险关系的异地转移、衔接提供技术支持。三是改进农保工作做法。树立政府服务而不是替代、包办的观念,让农民更多地关心、参与制度的建设,更多的欢迎和满意制度的建设。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效果,改进和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方法,抓住重点,加强宣传,典型示范,营造发展氛围,促进农民关心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发展政策
理顺管理体制,突出政府的两大责任:第一个是政府的管理责任,即政府负责建立和经办机构,并承担管理经费,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管理纳入到地方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责之中;第二个是政府的筹资责任,即规定各级政府的筹资标准和扶持奖励的发展政策。要从建立起就开始注重制度化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基金管理、财会制度、审计监督、定期公示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并且在试点中不断完善,强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管理。在资金管理上,要采用封闭式的资金管理制度,有效保证资金安全运行。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建立政府筹资的社会保障机制,逐步建立起稳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及养老费用自然增长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确保农民的缴费水平随收入水平的增长而提高,建立政府筹资的制度保证机制,中央财政应加大对贫困县以及贫困地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