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印发了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明年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接转更加顺畅,阻碍劳动力正常流动的门槛将被取消,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能够按时足额发放了。
记者了解到,因为各地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不统一,退休待遇有高有低,为保护本地养老保险基金不流失,各地都对养老保险的跨地区转移接续设置了“门槛”。南京的“门槛”是:省内参保人员流动到南京市就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在南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可办理养老保险转接手续。而外省流动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则需缴满1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原则上不能转移。
新出台的《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主要目标是“五统一”,即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统一制度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支付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管理规程,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预算管理制度,在实施省级预算管理和统筹调剂基金基础上,逐步提高省级统筹水平。也就是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由省制定,各市、县(市)不得自行制定,各类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将全省统一,职工个人继续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
为了确保参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保障机制,省级统筹调剂金每年年初暂按各地上年度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总额1.5%提取,今后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各预算单位完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的,其预算内的收支缺口,省综合考虑省级统筹调剂金运行及结余情况、各地上缴调剂金情况和工作绩效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其余由地方适当动用当地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财政资金配套补助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