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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深圳户缴社保达年限后 可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2012-05-2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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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定:非深圳户缴社保达年限后,可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想了解《住房条例》更多规则吗?详情请看下文。

昨日闭幕的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2个直接关系民生、关系社会稳定的重要法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以下简称《住房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其中,前者须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者将于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此外,深圳市2010年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计划也获得通过。

“主动缴纳罚款可减半”被删

《处罚条例》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昨日上午,广东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在主持会议时表示,“该处罚条例引起了全市乃至全国的极大关注,经过反复审议、修改,各方面的意见得到了吸收,内容比较合理、稳妥,可以说是一部成熟的法规。”

据悉,将于今年8月1日实施的《处罚条例》与三审版本相比变动不大,闯红灯依然是罚款500元、记分制确定被删除。此外,还删除了主动缴纳罚款可减半制度,原因是“有损执法的严肃性”。同时,《处罚条例》中加大了对重、中型载货汽车超载、超速以及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适当提高了罚款数额,如酒后驾车改为罚款1000元等。

“经适房不超60平方米”或将改变

而《住房条例》将非深圳户籍常住人口、各类专业人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规定:“对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市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其中,对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限定条件在之前3次提交审议的版本中并未出现。同时,三审版本中对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各类专业人才只能提供公共租赁房方式的限制也没有出现在条例中。

此外,《住房条例》中还删除了三审版本中“已经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达到一定年限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内容。根据《住房条例》,“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套型结构和建筑面积将由市主管部门根据住房保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这意味着深圳曾实行的经济适用房不超过60平方米、公共租赁房不超过50平方米的限制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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