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缴费年限怎么与社保局确定的不一致?”、“工龄中断的如何算?”自成都市公布了成都市企业退休人员2005年度和2006年度养老金待遇调整的消息后,不少退休人员对于缴费年限的计算、工龄计算、发放范围等一直有很多疑问。
为此,成都市社保局昨日专门针对退休人员关心的热点问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折算工龄”不算数
据介绍,养老金调整中所提到的缴费年限指视为缴费年限加实际缴费年限。各类企业退休职工的缴费年限根据退休人员的不同情况来确定。本次调待计算缴费年限时,工龄中断的时间要从视为缴费月数中扣除,中断工龄不计算视为缴费年限。“折算工龄”不是实际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视为缴费年限。
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从1992年7月起,按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实际缴费年限。1992年6月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按市和区(市)县政府规定应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实际缴费年限,足额缴费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按单位和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外)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实际缴费年限,职工在单位转制并足额缴费前的连续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流动到国有企业工作的,从到国有企业工作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其在1992年6月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其他城镇非公有制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等人员,按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年限。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按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军龄视为缴费年限。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除外),到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按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其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国有企业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按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有误咋办
为了维护真正因工龄计算错误而造成养老金待遇调整受影响的人员的利益,这些人员可及时带上复核材料到社保局办理。
如果原来退休手续是由单位办理的,则由单位社保经办人复核后,凭相关资料到成都市社保局二楼D区退休人员管理处办理;如果现在为破产单位的退休职工,则由退管站经办人复核后,凭相关资料到成都市社保局二楼D区退休人员管理处办理;如果现在既无单位又无退管站的个体退休人员,则由本人带上档案到成都市社保局三楼C区综合处办理。
社保局提醒,2005年的调待金额应补发的月份为:从2005年7月到2006年10月(共计16个月);2006年的调待金额应补发的月份为:从2006年7月到2006年10月(共计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