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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断档养老保险补缴办法

2012-02-22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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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市,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按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保证其退休后退休待遇不"断档".

 日前北京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北京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北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按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保证其退休后退休待遇不"断档".

该政策的出台,加快推进了北京 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重心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在补缴时附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 明等材料.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 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办理.补缴过程中,以申请人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 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而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及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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