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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

2012-02-23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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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社会保险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可以“跟人走”,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跟人走,实现到哪里定居在哪里领取,省去了过去异地认证的繁琐手续。这是5月30日,记者在全市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培训班上获得的信息。全市160多名用工单位负责人分2批参加集中培训。

据了解,7月1日起,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社会保险法》将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培训班上,人社部门负责人对《社会保险法》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养老保险:15年不是坎,可续也可转

以前,职工领取养老保险有个必要条件:个人缴纳累计年限必须满15年,如不能具备此条件,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现在,职工养老保险放宽领取条件。按《社会保险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15年不再是门槛了。 

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可以“跟人走”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是制约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大量农民工退保。《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保转移接续问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跟人走,实现到哪里定居,在哪里领取。 

强化征收: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

过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有一些企业是因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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