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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2-02-23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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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地方政府应组织引导参保农村居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行政区域内参保农村居民人口数安排补助资金。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出台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对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其中特别强调,经办机构不得将新农保基金用作工作经费。

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全部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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