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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参保将无户籍限制

2012-05-23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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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今后将与养老保险关系同步转移,达到退休年龄时,七十几缴费年限符合转入地规定的,将与转入地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医保待遇。

省人社厅日前转发了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下发的相关通知,对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作出新规定。

不得给参保设户籍门槛

人社部门介绍,为保证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医保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今后,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各项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就业地城镇医保。新农合人员参加城镇医保后,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农合医疗,不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

流动人员可办职工医保

新规明确,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员,已在城镇稳定就业且具备相应缴费能力的,或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城镇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医保,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医保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保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社保经办机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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