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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率淄博地区降低1个点

2012-02-29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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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可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需要经考核审批后可延长享受期限;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政策。

晨报淄博4月16日讯 今天,记者从淄博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经淄博市人民政府同意,淄博市将进一步降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自2010年1月1日起,国有、集体企业以及由此改制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由22%下降为21%。据测算,仅此一项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8个亿。

据了解,淄博市将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2009〕28号)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职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等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其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0年全年。以上政策的具体审核程序、办法按照淄劳社〔2009〕28号文件执行。

同时,加大政策落实力度,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可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需要经考核审批后可延长享受期限;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政策。其中,“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两项政策在2010年的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另外,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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