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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跨市流动人员已领养老金禁转

2012-02-29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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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或省内转移接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的各年度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具体如何计算呢?

江西出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转移接续45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民咨询办理养老保险接续转移

本报讯 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昨日,江西省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实施对象]

跨省跨市流动人员

《通知》规定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既包括跨省流动、也包括省内跨市、县(区)流动的人员,即:参加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副处长谢小贵解释,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资金]

1998年前统筹基金不转

《通知》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谢小贵介绍,1998年1月1日前的统筹基金不转,但这并不影响参保人员的养老金计算。

[工资指数]

原则是多缴多领

《通知》规定,跨省或省内转移接续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的各年度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具体如何计算呢?

谢小贵告诉记者,原则就是多缴多领。比如,小王2004年在江苏的缴费基数是2000元,当年江西缴费基数是1000元,那么他在那一年的指数就是2;2005年江苏的基数变成了2500元,江西的变成2000元,那么指数就是1.25……以此类推,最后小王计发待遇的指数,就是历年来指数的平均数。
[多重关系]

同期多个账户只留一个

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含首次参保人员),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此外,《通知》还规定,参保人员只能领取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将对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情况进行清理。2010年1月1日后重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2009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多处个人账户,在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规定为其合并。

[转移流程]

转移接续45日内办结

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时,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应向社保机构递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同时提供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居民身份证。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同意转入,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原参保地发出。

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时,流动就业人员凭居民身份证要求参保地社保机构,按全国统一格式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社保机构在收到新参保地《联系函》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并审核其缴费情况。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应在受理《申请表》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打印《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自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划转,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应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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