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将是我国发展进程中承上启下的一个关键时期,面临的形势与挑战有较大的变化。社会风险在持续增长,民生问题在更高的层次上以更复杂的形式表现出来,并成为是“十一五”期间关注的重点与核心,而在众多的民生问题中,又均离不开社会保障。
“十一五”规划对社会保障工作提出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是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承担起维护、创造社会公平和缩小社会不公平的重大责任。真正为实现全体国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发挥自己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社会保障的这一重大使命不可能由其他制度安排来替代,如果延误了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的时机,意味着我们国家的改革与发展将付出高昂的成本与代价。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有这种重大责任的意识,采取一切措施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其他相关部门也应当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
二是全面统筹、全方位地推进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无论从经济社会发展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出发,还是从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健全完善的角度出发,“十一五”期间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不再是单项推进的问题,而是需要全面统筹、全方位地推进制度建设。包括统筹推进城市与乡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统筹推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统筹考虑并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需求,统筹推进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改革,全面调动政府与社会资源共同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因此,“十一五”期间的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应当是全面、全方位的推进。这种全面、全方位的推进客观上还需要包括相关配套机制改革的全面、全方位的推进,如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等等,均需同步进行。
三是在改革策略上要求审慎研究、理性决策、果速推进。以往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均采取试点先行和逐渐推进的策略,这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年代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必然的。但在国家改革与发展目标已经明确和发展路径越来越清晰的新形势下,如果继续采取这种策略,不仅会形成越来越难以扭转的新的路径依赖,而且会导致新的社会矛盾与社会问题。就像我们提扩大覆盖面,其实就是一个不太确切的命题。因为国外的所谓扩大覆盖面是指通过立法或修订立法来使制度覆盖的人口扩张,而我们是有关立法已经明确了覆盖的人群范围之后才逐渐将这些人群一点点地纳入,这其实是制度不严肃的反映。因此,在前几年,我就呼吁可以停止地方的一些试验,由中央政府组织广泛调查与评估,然后审慎研究改革或制度建设方案,从多个方案中经过理性决策择优,再迅速推进,绝对不能拖泥带水。
四是推进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和相关配套机制的改革。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滞后是损害这一制度的严肃性与可靠性的直接原因。在经过20多年漫长改革实践探索的过程后。“十一五”期间应当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步伐加快的时期,虽然不可能在“十一五”期间完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任务,但《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等主要的社会保障法律是应当出台的,在立法的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司法监督保障机制。同时,通过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还需要加快推进公共财政、公共卫生体系的建设,以及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发展步伐。
五是突出重点,促使有关社会保障制度逐渐走向定型。“十一五”期间毕竟只有5年时间,而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虽然要全方位推进,但“十一五”期间的任务仍然应当突出重点,促使有关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定型。换言之,就是真正结束改革试验而真正让一些社会保障制度定型下来。我个人的判断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沿着城乡一体化的方面走向定型发展,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制度经过改进也可以进入定型发展阶段,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落实国务院下发的38号文件精神条件下再进一步统一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比率和提高统筹层次,也可以走向定型阶段,医疗保险制度还需要做较大的改进。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所承担的责任也可能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定型,企业年金、慈善事业等补充保障机制亦将步人相对定型的发展阶段。因此,“十一五”期间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逐渐走向定型的阶段,也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真正进入建设新制度的关键时期。应当肯定的一个目标是,到2020年时,一个能够满足全体国民基本社会保障需求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必定得到确立,而2010年将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指标性年份。
总体而言,“十一五”期间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到满足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需求对保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和整个社会健康有序进步的必要性、重要性与紧迫性,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全面统筹和全方位地推进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并尽可能地促使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定型。从城镇社会保障改革到城乡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从改革试点走向制度定型,从政策主导走向法制规范,将是“十一五”期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