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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村养老保险改革新政策

2012-02-29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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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村养老保险出新政策,在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全积累个人账户模式基础上,增加了基础养老金部分。根据规划,到2015年基本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养老保障。

广东将实行“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方式筹集农村社保资金。

昨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外公布了《广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在全省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于即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提出,广东将按照2007年广东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一定比例设定参保人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从低到高设每月20~240元/人8个档次,供参保人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村集体或其他经济实体,可对参保农民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

《意见》规定,参保人按规定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部分。基础养老金和老年津贴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2007年9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该文件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模式将采取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即政府补助、集体补贴、个人缴费全部进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全额积累。

相比之下,昨日出台的《意见》在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全积累个人账户模式基础上,增加了基础养老金部分。其最大的不同在于政府对农民缴纳和领取养老金的两个环节都进行了补助,改变了原来只补“入口”的模式。这样既有利于激励参保人多缴费和提高养老待遇,又有利于减轻财政当期负担和避免资金沉淀。

对此,广东省经济学会副会长李金亮教授认为,养老保险覆盖城乡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加快统筹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政府在农民缴纳和领取养老金的环节上进行统筹,将有利于农村社保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此前广东省委农办副主任陈祖煌在去年10月的“2008改革论坛(顺德)”上表示,城乡收入差距是广东与江浙等先进省份最大的差距,下一步广东应重点加快统筹城乡一体化的步伐,坚持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

根据规划,到2012年,该制度将覆盖广东所有县区,全省农民参保率将达到50%左右,到2015年基本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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