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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职工养老保险转接办法出台

2012-04-27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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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辽宁公布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此后辽宁省内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统筹资金均可实现转移。

个人账户和统筹资金一并转

按照新办法,今后,参加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其按时转移至参保人员新参保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退休人员或在12个月内达到国家、省有关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自2010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跨省辖市流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要一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

转移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人员跨省辖市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在城镇企业或以其他形式就业符合规定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农村居民,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离开原城镇企业单位返乡务农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予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离开原城镇企业或返乡后到另一省辖市或统筹管理范围城镇企业就业的,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手续。返乡后不再到城镇企业就业且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后期出台的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辖市统筹管理范围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本通知规定认真核准转移人员的各项参保数据和应转出的缴费金额,如数划转应转移的资金(在划转资金时要附具缴费明细单)。

1.转移人提出申请,经原单位批准并持转移人的异地用工合同书到其原单位办理参保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开出一式五联转移单、个人账户明细及个人账户记录表。

3.先由转出单位同意在转移单上签章,再经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转移单上签章。

4.转移人自行携带转移单、个人账户明细及个人账户记录表,前往转入地单位和同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商转盖章。转入单位同意接收并在转移单签章后,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接收,在转移单上签章。

5.由转移人携带盖完章的转移单及个人账户记录表返回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

6.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定期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交换票据。

7.转移人约在20日后,询问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是否交接成功。如交接成功,持转移单及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事宜,交接不成功则需回原转出地查明。

另外,转入户口所在市没有单位接收的人员到参投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后,应到户口所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商转函。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程序

转移资金额计算方法

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资金本息据实计算转移;统筹基金为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与2010年7月1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乘以对应期单位缴费比例的总和(实际就业参保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应转移的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应转出的资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随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的,转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出有充分依据的书面说明,年底前由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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