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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居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险

2012-02-21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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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河北省政策规定,城中村居民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原村民,“城中村”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和居民共同负担,其中政府负担12%,个人负担8%。

14日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解决“城中村”改造后居民养老问题,河北省将“城中村”居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已经有2.02万人参保。

按照河北省政策规定,城中村居民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原村民。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城中村”居民(不含在校生),由本人自愿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核身份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已达到或超过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60周岁及以上、女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向前一次性补缴满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接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相应年份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

“城中村”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和居民共同负担,其中政府负担12%,个人负担8%。政府负担部分全部纳入统筹,个人负担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有条件的村可对参保城中村居民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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