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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新办法 基础养老金财政买单

2012-02-21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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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通过《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成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又一重大突破。

4月22日,海南省委副书记、省长罗保铭主持召开五届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1年4月起在海口、三亚、儋州市试行,10月起在全省实行。

《办法》的通过是继1992年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2010年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我省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又一重大突破。

《办法》规定,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会议讨论决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分担。

罗保铭在会上指出,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政策的导向上,要充分考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有利于城镇化进程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他要求,要迅速推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该制度自10月起在全省全面实行。

当日会议还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事项。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蒋定之,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副省长谭力,副省林方略、陈成、符跃兰,省政府秘书长徐庄出席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及有关市县、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审议通过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30元

五届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今天审议通过的《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保费筹集、养老保险待遇、基金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为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及制度全面实施奠定了基础。缴费标准设10个档次

居民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为便于居民选择,《办法》规定,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不少于5元的补贴。特殊群体可获额外补贴

《办法》提出,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除享受规定补贴外,政府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

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市、县、自治县财政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基础养老金可适时调整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办法》规定,政府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基础养老金标准随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实际缴费年限在达到15年的前提下,每多缴费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市、县、自治县财政给予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有户籍限制

根据《办法》,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10年以上(含10年,下同),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5年以上(含5年,下同)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二)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三)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历年农转非人员能够提供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户籍迁出、注销证明的,不受具有非农业户籍满10年以上或5年以上的限制,但须具有海口市、三亚市行政区域内户籍10年以上,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户籍5年以上。年满60周岁可直接享受

《办法》规定,居民养老保险施行之日年满60周岁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居民,在个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不缴费,直接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待遇;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未按照规定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造成其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退还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曾经有过单位工作经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按一次性补缴15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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