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确定个体户养老保险费

2012-05-29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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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江苏省13个市的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要按新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省劳动保障厅表示,本年度内,这部分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每月1982元,其中困难地区的最低缴费基数为每月1387元,按全省20%的统一缴费比例计算,个人每月要负担的养老保险费为396元,其中最低为277元。

根据省政府要求,今后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8%进入个人账户。有困难的地区,允许缴费基数适当下浮。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专家说,最新下发的通知规定,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依据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我省确定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3782元,即月平均工资1982元,这也是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基数。按20%的统一缴费比例,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本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每月为396元。

“如果有的地区按这个基数缴费有困难,那么可以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即最低月缴费基数为1387元,这意味着个人每月应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最低为277元。”这位专家说。

考虑到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整体收入差别较大,因此各地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大多会允许采取下浮一定比例,比如南京市就在最近规定,市区和江宁区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的月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82元确定,下限下浮至70%,即月缴费基数为1387元,月缴费额为277元。

省劳动保障厅专家同时表示,根据省政府规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无论是干个体还是“打短工”,只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先交后补”政策,就可以享受当地政府的社会保险补贴,由此可以减轻参保人员的缴费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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