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

2012-05-2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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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批准实施。

根据暂行办法,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具有西藏自治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有经济能力的农牧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西藏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两部分构成。个人缴费分为从100元到1200元12个档次,档差为100元,同时允许参保人选择高于1200元、档差为100元的标准缴费,但最高缴费标准不超过3000元。政府对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每年给予30元到85元12个档次的补贴,补贴档差为5元,参保人选择高于1200元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仍为85元。

暂行办法开始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具有西藏自治区城镇户籍的老年居民,不用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近年来,西藏自治区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健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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