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在这部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法律中,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对于老百姓有多项重大利好。《社会保险法》到底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变化呢?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律师为读者解读。
问题一:王先生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却不足十五年,他是否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退休前养老费未缴满十五年可继续缴
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后,劳动者既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更好地贯彻了“老有所养”的立法精神。
问题二:湖南籍外来务工人员陈女士在广东工作多年,并且在广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她近期想回湖南老家发展,却又担心如此一来,便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
解读:养老保险可“漫游”
《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后,法律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这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养老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即使劳动者在外地购买养老保险,回到家乡后一样可以继续缴费或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不会存在缴费多领取少
肖胜方提醒,《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将职工的缴费多少与享受待遇挂钩,更加公平合理。
案例中的陈小姐在广东缴纳养老保险费若干年后,回到湖南老家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在广东缴费的部分按照广东的标准计算养老金,在湖南缴费的部分按照湖南的标准计算养老金。有些外来务工人员担心自己缴费多却领取得少,因此在离开广东回老家时纷纷退保,这是没有必要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问题三:某公司员工刘小姐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但是第三人不支付相关费用,刘小姐应当如何维权?
解读: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追偿
出现上述情形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再由社保机构向第三人追偿,这将更加有利于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情况下,根据最高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工伤职工已经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般情况下仍然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只不过由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明确,相关费用凭证只有一份,因此对于医疗费用赔付,工伤职工只能享受一份。在《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之后,如果工伤职工已经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因第三人不支付相关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再次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的,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