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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2012-05-1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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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健全内蒙古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内蒙古决定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并且建立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牧区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目前,今年7月1日启动的内蒙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在已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基础上,扩大到了61个旗县(市、区),2012年基本可以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鼓励农村牧区嘎查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个人缴费:参保人须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参保人实行缴费补贴:缴费金额为100元的,补贴标准为30元,缴费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补贴5元,最高补贴75元;对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户等,由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参保人缴费补贴、政府代缴部分以及自治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负担。自治区原则上负担全区补贴总额的50%,盟市至少负担25%,其余部分由旗县(市、区)负担。自治区补贴依据各盟市财力状况划分为3类,重点向困难地区倾斜:一类地区补助40%,二类地区补助50%,三类地区补助60%。在上述标准基础上,盟市、旗县(市、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我区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

个人账户: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分别记账,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内蒙古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中央财政补贴55元,自治区补贴5元),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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