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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城中村民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2-05-17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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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企业职工享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农民逐步有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中村村民似乎成了“被养老保险遗忘的角落”。为了健全城中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中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日前,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中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今后,省会城中村居民将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月25日,作为试点城中村的大马、小马两个城中村的633名到龄、超龄城中村老人已经率先领到了养老金,成为省会享受“老有所养”的首批城中村居民。

城中村居民“纳入”养老保险

城中村居民是指城市建成区(2008年1月1日)范围内的原村民。

按照《通知》规定,城中村居民已实现就业(含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方式、渠道不变。

而城中村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居民(不含在校生),由本人自愿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核身份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政府拿补贴资金“护航”

按照《通知》规定,已达到或超过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达到60周岁及以上、女达到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向前一次性补缴满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接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未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但不足15年(男达到45周岁以上,女达到4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照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满15年的差,一次性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根据不同的就业形式逐年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男在45周岁及以下,女在4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在企业就业的按城镇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相应年份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城中村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和城中村居民共同负担,其中,政府负担12%,个人负担8%和利息。政府负担部分全部纳入统筹,个人负担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资金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9]43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执行。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补费城中村居民给予补贴。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的补缴标准补缴。政府补贴资金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向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中村居民根据就业情况由企业和个人负担。

纳入养老保险次年可享受“调待”

按照《通知》规定,城中村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补缴基数记录在补缴年份,缴费工资指数按l取值。

城中村居民补缴和缴费累计满15年及以上,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养老保险待遇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或超过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城中村居民补缴养老保险,以完成补缴手续当月作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从下月起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已超过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城中村居民,在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以《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公布数字为准,超过70周岁的,按70周岁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欲参保村民向原村委会申请

按照《通知》规定,申请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中村居民,由本人向原村民委员会(或改建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核、汇总并在所在地公示7天后,报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人员身份并出具补缴养老保险费证明。

村民委员会(或改建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身份和补缴养老保险费证明,向当地政府申请资金,当地政府将负担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村民委员会(或改建后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其余资金一次性补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据悉,参保的城中村居民在缴费期间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全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纳入统筹的城中村居民,按省统一规定的统筹内项目和标准发放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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