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日前制定出台了《关于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将省内曾经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家属工”等有了基本养老保险。
早在2003年,青海省政府便出台政策,将城镇集体企业中有招工手续的人员纳入城镇养老保险范围。但由于历史等多种原因,该省还有早期离开单位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没有正式招工手续的人员、“五七工”、“临时工”、“家属工”等没有基本生活保障。
新出台的《意见》规定,青海此次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和对象是:具有青海省城镇户籍,于1995年12月31日前曾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