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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企业社保退休人员也可领养老金

2012-02-2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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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政府出台新政策。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没有基本养老保障的我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有望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者今天从市人社局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64号),人社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我市符合条件的3万多人有望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

这项政策的实施范围是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包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每月最高领601元养老金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根据我省统一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费用全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第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第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第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以第一档补缴标准为例,61周岁的人员需补缴60630元,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需补缴47130元。如果61周岁的人员按第三档标准需补缴37060元。

鼓励单位给予缴费补助

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里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据介绍,补缴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将纳入我市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劳动关系以原始档案为准

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五七工”、“家属工”工作经历的认定,要以是否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重点,原则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县(市、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两类保险不能同时享受

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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