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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撞死人 保险公司该不该陪

2012-02-210次浏览
小新客服
"黑车"司机刘某撞死行人,保险公司认为他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拒绝作出理赔。

非法营运的"黑车"泛滥

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黑车"司机们也被视为灰色工作群体.今年2月13日12时许,刘某驾轿车载客由南向北沿长江路行驶,将骑小三轮车的仲老太撞倒, 致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仲老太与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仲老太的家属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获得赔偿.在诉讼中,法院把 苏州某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

死 者家属诉称,交通事故导致仲老太死亡,他们遭受的损失为26万余元.因保险公司为该轿车的保险人,刘某为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赔偿限额为20万元,因此,请 求判令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余额由刘某承担60%的责任.

被卷进官司的保险公司则认为,刘某投保的保险车辆属非营业 性车辆,但其收取报酬载客,属于非法营运.因此依据当初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享有拒赔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 经过审理查明,2004年4月2日,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在该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如此约定:"保险车辆属非营 业性而出租给他人使用或收取报酬载客载货,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认为,虽然刘某非法从事营运,但是该起事故并非由仲老太或 刘某故意造成,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予采信.刘某与仲老太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对仲老太死亡造成的损失,他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后 的余额内承担6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4万元.刘某赔偿死者家属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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