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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2-02-2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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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政府正式公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该办法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从根本上解决了城乡居民社会保障问题。

昨天,宝鸡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正式公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此《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宝鸡市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了无缝隙、全覆盖,从根本上解决了城乡居民社会保障问题。

宝鸡市这次出台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未参加被征地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享受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现有社保制度以外的所有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缴费标准目前设为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补,多缴多得。政府对参保缴费给予财政补贴。按4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补贴45元,600元标准缴费者补贴60元,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者补贴80元,财政补贴资金渭滨,金台,陈仓,三区市财政承担60%,区财政承担40%。高新区及其余县财政补贴市县(区)各承担50%,分别列入年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到账次月拨付到位。据介绍,此《办法》将从2010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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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最早在全国进行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而且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年,宝鸡市又在全省率先进行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过两年实践,得到了广大城镇居民的积极拥护和热烈响应,既提高了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拉动了内需,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破除了城乡二元结构,实现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推动城乡社会经济统筹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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