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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新规

2012-06-06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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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阜阳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新规,新规对适用人员范围、缴费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微调。详情请看本文介绍。

记者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阜阳出台《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对适用人员范围、缴费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微调。

《办法》明确,凡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超过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可从参保之月起一次性向前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在国家、集体企业经过劳动部门办理了招工手续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正式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补缴费,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向前补缴至15年。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其缴费标准是:从参保之月起向前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统一为28%,缴费基数为历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办法》还对符合适用人员范围、已经按灵活就业和个体工商户身份参保的人员的参保办法作了明确。同时规定,已按月享受城镇居民生活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未按此规定补费参保的,继续按原办法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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