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拖延了1年多的保险理赔案件在节前终于调解结束,保险公司的所谓“内部规定”让客户吃尽苦头。
2003年7月9日,一辆大货车被跟在后面的一辆小货车追尾撞击,交警经检测认定,大货车制动性能及其制动信号灯不符合有关行业规定,承担次要责任。因为这一规定,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其违反其保险条款中的一项规定为由予以拒赔。
这项规定是这么写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事实上我的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拥有完备的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也经过年检并检验合格,根本没有这条规定所限定的不赔偿理由。
后来经过交涉,我发现表面上保险公司拒赔所持理由是保险条款,而实质上的根据则是其内部对保险条款的解释!这条解释是这么写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检测制动性能及制动信号灯不符合有关行业规定的不予以赔偿。”
但是这条解释属于内部规定,我的当事人根本没看到过,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悄悄地”增加了我的当事人获赔的条件。最后我们通过司法途径,与保险公司调解解决了此事,保险公司支付了应当支付的保险金。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意图通过其行业内部的解释来约束毫不知情的投保人,以此来达到免责拒赔的目的,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案件虽小,却暴露出我国保险业内的诸多弊病,用行业内部解释来约束毫不知情的投保人的做法,严重侵害了投保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