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有利用保险代理人的职务之便,挪用赵某等10位投保人各种保险费共计3.5万余元,大部分用于赌博,致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川县支公司的该项保险费不能追回。
本是投保人的保险费,却变成了保险代办员的赌资。近日,云南省江川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兴有有期徒刑三年。
李兴有是江川县路居镇小街子村人,2005年被聘任为该县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代办员。
刚开始做代办员的时候,李兴有工作认真,赢得了周围村民的信任,找他办保险的人也多了起来。但李兴有好赌博,囊中无钱时,他竟打起了挪用投保人保费的馊主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至2007年1月,李兴有利用保险代理人的职务之便,挪用赵某等10位投保人各种保险费共计3.5万余元,大部分用于赌博,致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川县支公司的该项保险费不能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李兴有身为保险代办员未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投保人保险费,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