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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赔白血病学生 保险公司败诉

2012-05-240次浏览
小新客服
一位小学生患上白血病,家长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未过90天观察期”所拒绝。但法院审理后,给了家长一个公道。

小建(化名)是启东一所小学的学生,去年7月一天,他和小伙伴在一起玩耍时突然出了意外。在一起嬉闹时,小建被踢到了腰部,顿时疼得倒在了地上。可没过多久,小建疼痛加剧,家长赶紧把他送到医院,刚开始医院诊断为压缩性骨折,可是到了9月,在几次转院后,被诊断为急性白血病。

家长给小建在医院做化疗时,想到了学校曾经为孩子办理过保险,于是赶紧将此事通知了学校,学校又通知了保险公司。家长本以为,孩子的巨额保险费将由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了,谁知道麻烦很快来了。

原来,2007年学校统一代办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简称学平险)时间是从2007年9月1日到2008年8月31日,保险公司是中国人寿。到期之后,中国人寿退出了,阳光财险承接了这个业务。对于小建在8月31日之前的治疗、检查费用,中国人寿很快就作出了理赔。然而当小建家长拿着8月31日之后发生的药费单据去找阳光财险时,却碰壁了。

阳光财险表示,小建在他们公司投保是在2008年9月1日,而小建白血病出现的时间却是在2008年7月,小建的家长在投保前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他们认为,小建是首次在阳光财险投保,根据保险公司的约定,这个险种有90天的观察期,小建在90天内患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应当理赔。

小建的家长感到非常恼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南京玄武区法院,要求按照约定理赔保险金6万元。

在审理期间,法院调查到的一份书面承诺,成了法官断案的有力证据。这份承诺书是阳光财险向启东市教育局作出的,其中承诺:上学年在启东市参与学平险的保险公司参保的学生,只要本学年在我公司参保的,都视为续保对象。凡本学年度属续保的学生,今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都列为理赔对象。

法院审理认为,阳光财险是通过学校向学生办理了保险,并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向学生的家长履行了健康询问程序,因此不存在小建家长隐瞒真相的情况。根据保险公司向教育局作出的承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理赔。昨天,法院判决阳光财险赔偿小建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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